公告日期:2025-03-14
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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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4]130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25 年 3 月 17 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计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 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
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日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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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但
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
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或“基金合同”)、《兴业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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