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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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5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6年1月14日,自2026年1
月15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基金主代码:02004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况,截至2026年1月14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6年1月14日,自2026年1月15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投及转托管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
服务费等。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具体以届时公告的本基金清算报告为准。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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