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进入清算期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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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2
关于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进入清算期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前期发布的《关于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即将到期终止的提示性公告》,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8月21日封闭期到期并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自2025年8月22日起进入清算期,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招商恒鑫30个月封闭债
基金代码:01780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2月22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约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30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
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本基金成立于2023年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30个月,2025年8月21日为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到期日(2025年8月21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基金合同》于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2025年8月22日)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清算相关事项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2025年8月22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存续期内和进入清算程序后,投资者均无法发起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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