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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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发起式 A/C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15765
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576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 年 12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
日为 2025 年 12 月 7 日。若截至 2025 年 12 月 7 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则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2025 年 12 月 7 日将为本基
金最后一个运作日,本基金将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不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转
入、转出)等业务,即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5 日 15:00 点后提交的上述业务
申请将被确认失败。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进行投资安排。
2、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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