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8 09:14:19 股吧网页版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选择期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赎回选择期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债券(FOF)

基金主代码 01518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锁定持有期为1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
入开放持有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7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公告依据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智配瑞享一
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浙商智
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5年7月18日

注: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25年7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2 赎回选择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 4 个
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即自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止。在赎回选择期
期间,投资者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赎回选择期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0。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1 楼及 12 楼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投资者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时,请遵循各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2 场内销售机构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赎回选择期首日(即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 T+……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