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鸿裕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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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25
华泰柏瑞鸿裕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5年1月22日在《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tai-pb.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泰柏瑞鸿裕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公司旗下华泰柏瑞鸿裕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基金已自2025年1月15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至2025年2月12日,即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2月12日。自2025年2月13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资产清算程序。现发布本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本基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赎回选择期。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恢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等情形,基金管理人仍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具体约定如下: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一、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的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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