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品质优选混合A$
各位基友:
上次发帖揭露浦银安盛品质优选A基金(代码:014228)风控形同虚设导致净值腰斩后,引发了大量共鸣。在整理材料与复盘的过程中,我震惊地发现,该基金的问题绝非“投资失误”四字可以掩盖,而是从销售到投研到服务的全链条、系统性失职,严重违反了基金合同的多个核心条款。
我们不仅要追问亏损,更要揭露这一系列违约行为如何共同摧毁了我们的财富。以下是我们的详细控诉:
第一宗罪:宣传误导,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三)明确,基金注册不表明监管对其价值做出保证。然而,在销售时,基金管理人重点渲染原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投研团队实力,以此建立我们的信任。结果呢?基金成立我们买入后,业绩与宣传塑造的“专业形象”形成巨大、长期且系统的反差。“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如果实际管理能力与宣传严重不符,当初的宣传是否尽到了诚实信用义务?我们的“自主决策”是否建立在被夸大的信息之上?这涉嫌事实上的误导性陈述。
第二宗罪:核心动荡,违背“勤勉尽责”的默示义务
合同第十八部分(七)规定,基金经理变更是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我们投资,是基于对特定基金经理或稳定投研团队的信任。然而,该基金在四年内竟频繁更换了三次基金经理!每次变更后业绩均无改善,甚至更差。这绝非正常的团队调整,而是投研体系紊乱、策略无法延续的直接证据。基金管理人有保持团队稳定、尽责管理的默示义务。如此儿戏般的人事动荡,严重损害了我们的信赖利益,直接导致了投资策略的混乱和风险的失控。
第三宗罪:风控失效,构成根本性违约
合同第七部分(二)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一个“中等风险”的混合基金,出现超过50%的腰斩式亏损,这已远超正常波动范畴。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其风控制度要么缺失,要么完全失灵。基金经理的频繁变更,更使得风控可能无人执行或形同虚设。这是对合同风控义务的根本性违反,也是造成我们巨额损失的直接技术原因。
第四宗罪:服务缺失,漠视投资者知情权与公平待遇
合同同一条款要求管理人确保投资者能查阅信息。但在业绩长期异常、持续垫底期间,基金管理人从未主动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沟通、解释或风险提示。这种“重发行、轻维护”的长期沉默,是对我们知情权的漠视。在资管行业,“卖者有责”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这种消极态度,同样违背了《资管新规》中“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浦银安盛基金在宣传引导、团队管理、风险控制、存续服务等多个环节上,存在一系列违反合同约定及行业基本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相互关联,共同导致了我们今日的巨额亏损。
我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解释,而是责任!
1. 公开彻查与解释: 要求基金公司就上述四项系统性失职问题,向全体持有人进行逐一、详细的书面回应,并接受公开质询。
2. 提出赔偿方案: 我们认为,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其多项核心合同义务与信义义务,其对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求其就因自身失职行为所造成的、超出产品正常风险范围的损失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偿或赔偿方案。
3. 联合行动: 我呼吁所有受损的持有人联合起来,通过集体投诉、法律咨询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市场下跌,我们愿共担风险;但机构失职,我们必须依法追责! 决不能让我们投资者的血汗钱,为他们的混乱、失职与漠视买单。
请所有持有人积极转发、留言、提供线索。我们的团结,是捍卫自身权利的唯一武器!$浦银安盛品质优选混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