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根士丹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9
关于摩根士丹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摩根士丹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摩根士丹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大摩养老2040混合(FOF)
基金代码:01402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持有期限,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为3年,期间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三年持有期限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三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认购份额的“三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年年度对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年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的“三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三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三年年度对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年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以目标日期(即 2040 年 12 月31 日)为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且在目标日期之日起(含目标日期)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12月15日。若截至2024年12月15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则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降低对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自2024年12月9日起暂停本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赎回业务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办理。若发生上述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2024年12月15日将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24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进行投资安排。
2、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668
4、本公告解释权归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