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07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6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8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2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2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4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8
十、基金收益分配......47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49
十二、基金费用......52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55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5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7
十六、禁止行为......61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十八、违约责任......67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6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70
二十一、其他事项......7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72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邮政编码:518017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