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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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07
1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5]741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5、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 2025 年 5 月 12 日(含)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本
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7、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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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fund.pingan.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
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本公告仅对“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
况, 请详细阅读《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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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fund.pingan.com) 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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