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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9 20:50:51 股吧网页版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长江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
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 011545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
文件。

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内容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zcgl.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
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
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

附件 1、《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 ……

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 B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栋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汇一座 27 层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周纯 法定代表人:杨忠

……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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