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6 07:34:44 股吧网页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6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3月26日起,对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1152,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3750。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1)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天 1.5% 100%

C类基金份额 7天≤Y<30天 0.5% 100%

Y≥30天 0 一一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投资者可自2025年3月26日起,按规定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6日起生效。

3、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文。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