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1 09:17:48 股吧网页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20]2177 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根据《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在目标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
(即 2026 年 1 月 1 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
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的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
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一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一年持有期限制。

自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普通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等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的约定相应变更。变更后,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收益分配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条款等保持不变,申购费率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变更。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更名及上述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生效。

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前后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