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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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9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5
五、 基金财产保管...... 6
六、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 运作安排...... 1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九、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23
十、 基金的收益分配......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三、 基金费用 ...... 35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六、 禁止行为 ...... 41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八、 违约责任 ...... 44
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 47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一、 其他事项...... 47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贺敬哲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简称“央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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