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3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
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的要求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3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1)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作出如下修改:
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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