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5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布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8044;C 类基金代码:00804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以
通讯方式召开了投票期间为 2024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 17:00 止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博远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就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了计票。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一议案,即《关于持续运作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 日 17:00 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时间或本公司短信系统收到短信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T2 栋 4301
联系人:邹莉
联系电话:(0755)29395858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于当日下午交易时间(即
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受托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按以上格式自制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需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