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4 09:10:30 股吧网页版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起对旗下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原则

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和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久泰债券A,基金代码:006828;C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久泰债券 C,基金代码:023697),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办理 C 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后续销售机构的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各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2、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均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与原有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其他费率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4、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当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在任何一个工作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本基金将停止计算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暂停计算期间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按照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披露,作为参考净值;A 类基金份额仍照常计算和披露。

在任何一个开放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凡涉及到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等相关业务,均按照申请日当日(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在申请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确认 C 类基金份额并恢复计算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5、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与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除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修订外,本次修订将同步更新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