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4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29
十、 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 基金费用......3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 禁止行为......42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 违约责任......4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4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 其他事项......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2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邮政编码:310106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17,629,708,69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