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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3 07:51:39 股吧网页版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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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 5988
法定代表人: 胡甲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 010-89936325
传真: 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鉴于:
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力;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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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
签订本协议。
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胡甲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9】 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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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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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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