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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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6
关于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有关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调
整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将管理费费率由 0.50%/年调整为 0.30%/年,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将《基金合同》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由原来的: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修改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2、将《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将《托管协议》中“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由原来的: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修改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2、将《托管协议》中“十一、基金费用”“(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由原来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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