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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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2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 年 8 月更新)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5]2699 号文注册募集,原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7]2246 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8年 2 月 28 日正式实施。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
了修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1
§2 释义......1
§3 基金管理人......1
§4 基金托管人......1
§5 相关服务机构......1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1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
§8 基金的投资......1
§9 基金的财产......1
§10 基金资产估值......1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1
§15 侧袋机制......1
§16 风险揭示......1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1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
§23 备查文件......1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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