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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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8
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2003 年 2 月 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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