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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6 09:08:27 股吧网页版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在直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6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在直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
限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5 年 2 月 27 日起,
调整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收益债券(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及 C 类基金份额在本公司直销机构
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即自 2025 年 2 月 27 日起,单个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001061)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C(001063)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美元现汇、美元现钞)及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上限保持不变,即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汇)(001065)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钞)(001066)的金额分别均应不超过 140 美元;通过代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001061)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C(001063)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汇)(001065)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钞)(001066)的金额分别均应不超过 140 美元。

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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