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7 07:25: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7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

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
年4月17日起,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相
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消费股票A/C 001044

2 嘉实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价值臻选混合A/C 011518

3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A/C 005267

4 嘉实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竞争力优选混合A/C 010437

5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A/C 006603

二、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规则

(1)本业务的办理时间: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份额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2)本业务的办理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份额及转入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处办理本业务。
本业务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本业务的申请及确认程序

①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
情况。

(4)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业务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本业务与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投资者到本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业务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时,其
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本业务的转换费用

本业务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份额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1+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1+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份额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份额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本业务时的具体费用规
则,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各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
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如涉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