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此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可能会让中小投资者降低对市场的信任度,从而影响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然而,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化解面临诸多挑战,案情复杂、涉及人数多等,均是中小投资者维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在此背景下,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1】。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两类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也更系统性地展现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具箱”。
这些“工具”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痛点精准发力:有的破解“集体行动困境”,有的突破持股比例限制,有的助力实现“快速赔付”,有的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对这些工具的组合运用,助力中小投资者突破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痛点,真正实现“依法维权”。今天,我们将以这十大案件为例进行解析: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具箱”里有什么?
特别代表人诉讼
在案例一“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2025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作用。
特别代表人诉讼,又可称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2】。
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使得众多中小投资者能够通过代表人提起诉讼,无需每个投资者都单独参与诉讼程序,降低了维权成本和门槛,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因人数众多、分散而导致的“集体行动困境”。此外,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整合了众多投资者的诉求和力量,使得中小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对话时,更具话语权和影响力。
股东派生诉讼
案例二“中证投服中心、某股份公司与张某虹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调解案”,是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3】
此外,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和解
在案例一“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法院积极引导责任主体以赔付取得谅解,同步开展行政和解,统筹协调案款保全和赔款发放,在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之间努力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
行政和解,即“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它允许当事人主动纠错,鼓励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经营主体自愿、主动补偿违法行为所致的投资者损失。
这项制度的实施,既让上市公司为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必要代价,又为监管部门的快查快处提供依循路径、减少了执法成本,更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先行赔付
案例七“投资者与某技术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是全国首例衔接适用“先行赔付”与“行政和解”的案件。在该案例中,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中介机构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当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证券公司等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前,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如投保基金公司)与受损投资者协商,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后续再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机制。
先行赔付重在“先”,即在有关主体责任尚未受到认定前,相关责任主体便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清偿。于投资者而言,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投资损失获赔更有保障且赔付时间大幅缩短。先行赔付制度作为证券法中的创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效救济渠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诚信约束。
责任保险
案例八“投资者与某集团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某集团公司曾购买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保险,具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纠纷化解的基础。经充分释法说理,该集团公司优先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推动保险公司全程参与调解程序。
这一案例中的相关责任保险,指的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主要保障上市公司在董监高履职过程中,因工作疏忽、不当行为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诉讼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5】。
“董责险”可以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赔付能力。
示范判决机制
案例三“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首创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上海金融法院选取该系列案中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对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其他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调解组织开展专业调解。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
小结:上述“工具”不仅涵盖了多样化的维权途径,更体现了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当前,中小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秉持理性投资理念,避免盲目跟风与侥幸心理。同时,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借助这些“法律工具箱”中的工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2025.5.1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东吴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知多少》,2024.8.15;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3】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上市公司获3.35亿元全额赔偿》,2023.2.2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4】中国经济网《当事人承诺制并非花钱买平安》,2024.11.5;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5】华夏时报《董责险火了!非上市公司也开始加入购买行列》,2024.5.28;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新华社《上海发布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19.1.16;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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