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新基金莫忘旧有的制度缺陷
中国证监会近日核准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这是金融危机爆发后近一年多来获批的首家基金管理公司。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还有七八家新基金公司的成立申请已被证监会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
新基金获得批准设立,证券市场迎来了久违的利好,让国内投资者重新燃起了牛市再来的希望,但笔者想提醒的是,在原有的基金管理和治理机制当中,所存在的明显的缺陷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基金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治理缺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基金设立的重新开闸。
基金管理和治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以下几点:
首先,基金现有的固定费率制,无法匹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收益和风险,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则会不重视基金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甚至因为过多盈利导致基金持有人的赎回,从而降低了管理基金的数额而消极怠工。同样,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基金有可能成为证券市场上助涨助跌的工具,甚至有可能和私募基金合伙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其次,收取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通常应该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订立基金契约时确定,但实际上多数由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这对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现行基金法律对基金持有人来说,起诉权未作规定,导致基金出现问题时持有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造成了基金管理费司法约束力较弱的现状。
此外,基金费用的计提方式看似合理,且符合国际上的规定和惯例,但却忽视了国内基金可以操纵股票价格的影响。在国外资本市场中,股票价格难以被操纵,但国内基金一大特点就是抱团取暖,真要基金完全把股票兑换成现金,净资产上的账面浮利究竟能够兑换多少还是个未知数。这对基金持有人来说同样不合理。
存在这些问题的基金行业,目前迫切需要一次"大手术",否则成立再多的新基金对证券市场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出台一些好的激励制度或者管理制度,激发基金公司的动力,才能让基金在市场里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发展实力,基金行业才能真正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可以要求基金发起运营中的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持有最低动态比例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转让或赎回。该基金动态持有比例,应该写入基金契约。只有和多数基金持有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并且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制度缺陷才会真正被基金公司重视并弥补。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新基金获得批准设立,证券市场迎来了久违的利好,让国内投资者重新燃起了牛市再来的希望,但笔者想提醒的是,在原有的基金管理和治理机制当中,所存在的明显的缺陷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基金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治理缺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基金设立的重新开闸。
基金管理和治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以下几点:
首先,基金现有的固定费率制,无法匹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收益和风险,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则会不重视基金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甚至因为过多盈利导致基金持有人的赎回,从而降低了管理基金的数额而消极怠工。同样,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基金有可能成为证券市场上助涨助跌的工具,甚至有可能和私募基金合伙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其次,收取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通常应该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订立基金契约时确定,但实际上多数由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这对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现行基金法律对基金持有人来说,起诉权未作规定,导致基金出现问题时持有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造成了基金管理费司法约束力较弱的现状。
此外,基金费用的计提方式看似合理,且符合国际上的规定和惯例,但却忽视了国内基金可以操纵股票价格的影响。在国外资本市场中,股票价格难以被操纵,但国内基金一大特点就是抱团取暖,真要基金完全把股票兑换成现金,净资产上的账面浮利究竟能够兑换多少还是个未知数。这对基金持有人来说同样不合理。
存在这些问题的基金行业,目前迫切需要一次"大手术",否则成立再多的新基金对证券市场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出台一些好的激励制度或者管理制度,激发基金公司的动力,才能让基金在市场里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发展实力,基金行业才能真正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可以要求基金发起运营中的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持有最低动态比例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转让或赎回。该基金动态持有比例,应该写入基金契约。只有和多数基金持有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并且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制度缺陷才会真正被基金公司重视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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