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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7-02 06:25:55 股吧网页版
受累大盘暴跌基金被迫调整估值 基民仍可能受损
  “这两天大盘跌得太厉害,停牌股票如果继续按照原有价格进行估值,必然会造成基金净值的虚增。”
  昨日,上海一位基金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已经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中国平安和双汇发展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直至其恢复交易。
  昨日晚间,国投瑞银、海富通、景顺长城、建信、融通等多家基金公司也同时发布了调整旗下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的公告,其中所用指数为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都是大跌惹的祸
  6月29日、30日,大盘指数在这两日跌去了136.91点,跌幅达到5.4%左右。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长期停牌的股票估值日没有市价的,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必须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昨日晚间,双汇发展发布停牌公告,公司已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预计于2010年7月8日复牌。
  “中国平安和深发展A的停牌期可能会更长,因此不调整基金净值的估值方法,肯定是不行的。”一位券商研究员昨日告诉记者,在证券市场大势较好时,问题暴露得并不明显,可以“一俊遮百丑”,一旦证券市场大市走低时,问题就暴露得明显了,“丑媳妇难见公婆”,这甚至会引发基金管理人的善管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拷问与追究,最后甚至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会被基民起诉。 因此,及时变更基金估值方法是必须的。
  基民仍可能受损
  应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困扰基金管理人持仓中的长期停牌股票的计价及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问题,但是作为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只限于基金管理人,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基金管理人“是否违反基金契约”的问题,也不可能直接回答并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民之间基于《基金契约》而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在基金持仓长期停牌股票的计价及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问题上,在基民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可能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法律纠纷。
  根据申购时间上的区分,第一类是基民在股票停牌日之前申购,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调整日时仍然持有,或者在估值调整日之后才要求赎回者。第二类是基民在股票停牌日之后申购,并在估值调整日仍然持有,或者在估值调整日之后要求赎回者。而第三类,基民在估值调整日之后申购者,无论持有、赎回以及损失与否,则都不必考虑其中。
  “前两类基民虽在申购时间上有差异,但受损后果却是明显的,损失计算方法也是相同的。在股票停牌日后、估值调整日前这段时间内,这两类基民都‘承接’了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可能产生的损失,换句话说,已赎回的基金份额的损失‘转嫁’到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原因是基金资产净值的虚高估值与基金管理人的不及时调整估值,而第二类基民还额外‘承接’了因虚高不实的基金申购价格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宋一欣律师认为无论基民何时申购,一旦在估值调整日或之后赎回,便立即产生实际损失,若在估值调整日或之后未赎回,其损失也是可以依法推定的。
文章作者: 韩迅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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