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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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HAI GROUP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瀛 海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668)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通告瀛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 午二時正假座香港上環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1樓黃金 閣(東 翼)舉 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所賦予者具有 相同涵義。
普 通 決 議 案
1. 省覽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
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 (A) 重選蔡偉振先生為執行董事;
(B) 重選鄒舒爾女士為執行董事;
(C) 重選蘇兆基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D)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
3. 重新委任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4. 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股東普通決議案:
(A)「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
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授出、分派及處理額外股份,以及作出、
發行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股份
的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以及交換權或換股權;
(b) 上文(a)段之批准將附加於董事所獲之任何其他授權,授權董事代表本公司於
有關期間內作出、發行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
力之建議、協議、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股份的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以
及交換權或換股權;
(c) 董事依據上文(a)段所授出批准而配發、發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論是否
依據購股權、換股權或其他方式)及發行之股本總面值,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
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20%,且上述批准亦須受此
數額限制,惟依據下列情況者除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ii)行使本公司發
行之認股權證隨附之認購權或換股權或可轉換為股份的任何證券;(iii)行使本
公司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所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當時所採納的類似安排授予
或發行股份,或購買股份的權利;或(iv)根據細則不時就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
類似安排配發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
(d) 待本決議案(a)、(b)及(c)段各自獲通過後,撤銷董事先前所獲的與上文(a)、
(b)及(c)段所述同類而仍然有效之任何原有批准;
(e) 對配發、發行、授出、發售或出售股份的任何提述,應包括在GEM上市規則
以及適用法律及法規的條文所允許的範圍內及在其規限下,本公司股本中庫
存股份之出售或轉讓(包括履行在轉換或行使任何可換股證券、購股權、認股
權證或認購股份的類似權利時的任何責任);及
(f)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細則或公司法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
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該授權在股東大會上經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時。
「供股」乃指需要或可能需要根據向所有股東(惟按照股東居住地方之法律下任
何法定或規管要求或特別程序而令股份發售要約於該地方成為或可能成為違
法或無法實行者除外)及(如適用)本公司有權獲得股份發售的其他權益證券持
有人所發出的要約,按其所持有股份數額或該其他權益證券之比例(零碎配額
除外)配發及發行股份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配發、發行或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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