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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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然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320)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沛 然 環 保 顧 問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 八 日(星 期 五)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160號 海 外 信 託 銀 行 大 廈27樓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1. 省 覽 及 採 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與 本 公 司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2. (a) 重 選 胡 伯 杰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b) 重 選 王 綺 蓮 女 士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3. 授 權 董 事 會(「董 事 會」)釐 定 董 事 酬 金。
4. 續 聘 奧 柏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核 數 師,以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5.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決 議 案(無 論 有 否 經 修 訂)為 普 通 決 議 案:
(A) 「動 議:
(a) 在 下 文(c)段 的 限 制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授 予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0.02港 元 額 外 股 份
(「股 份」)(包 括 自 庫 存 出 售 或 轉 讓 任 何 庫 存 股 份(具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所 賦 予 的 涵 義))
的 一 般 授 權,以 及 作 出 或 授 予 可 能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要 約、協 議
及 購 股 權;
(b) 依 據 上 文(a)段 的 授 權,將 授 權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作 出 或 授 予 須 於 或
可 能 須 於 有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要 約、協 議 及 購 股 權;
(c) 董 事 依 據 上 文(a)段 的 授 權 而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的
股 份 總 數(包 括 自 庫 存 出 售 或 轉 讓 任 何 庫 存 股 份),但 依 據 以 下 方
式 發 行 者 除 外:
(i) 供 股(定 義 見 下 文);
(ii)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就 配 發 股 份 以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份 任
何 股 息 的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及
(iii) 本 公 司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適 用 規 則 不
時 採 納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授 出 或 發 行 股 份 或 購 買 股 份 的
權 利 而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不 得 超 過 於 通 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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