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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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青鳥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BEIDA JADE BIRD UNIVERSAL SCI-TECH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編號:08095)
補充公佈更新
有關終止
有關非常重大交易:
出售及收購於青鳥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
補充協議
及
建議仲裁
茲提述北京北大青鳥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的公 佈(「該公佈」)及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通函(「該通函」),內容有關本公司、買方及轉讓方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就修訂股份轉讓協議的若干條款而訂立補充協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佈(「終止公佈」)(內容有關終止補充協議);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公佈(「部 分裁決公 佈」)(內容有關部分裁決)。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公佈、該通函、終止公佈及部分裁決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建議裁決
董事會謹此宣佈,誠如部分裁決公佈內所載,根據部分裁決,買方須向本公司退回70,044,000股目標股份。據本公司理解,由於買方乃根據部分裁決向本公司退回70,044,000股目標股份,因此,有關退回並不會引起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規例之問題。然而,由於本公司已經根據在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舉行之臨時股東大會上授予董事之出售授權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售若干目標股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之適用規例,本公司作為目標公司之主要股東,自其最後一次出售目標股份日 期(即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 日)後 六個月內不得收購任何目標股份。因此,買方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後方可向本公司退回70,044,000股目標股份。誠如終止公佈內所述,買方已經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簽立承諾函件。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買方已簽立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另一份承諾契據(「二零二五年承諾函 件」),據 此(其中包括)(1)買方已向本公司承諾,於根據部分裁決將70,044,000股目標股份退回本公司前不會出售該70,044,000股目標股份,除非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批准;(2)買方已經簽署有關因目標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五月按每持有10股目標股份獲發兩股目標股份的基準發行目標股份紅股而歸屬於銷售股份之11,674,000股目標股份之相關過戶文件,並將其交付本公司;及(3)就向本公司轉讓58,370,000股目標股份所需並於先前根據補充協議簽署及交付予本公司的相關轉讓文件須仍然有效,並由本公司保管。買方進一步向本公司承諾,倘於二零二五年承諾函件日期後發生任何股本變動事件,買方須於該股本變動事件後10個工作天內簽署並向本公司交付新的相關轉讓文件。截至本公佈日期,買方已經簽署有關70,044,000股目標股份之相關過戶文件,並將其交付本公司,其將有助本公司於北京仲裁委員會就建議仲裁作出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後取回有關目標股份。根據與買方之協定,由於本公司及買方預期買方須向本公司退回相關股息收入及金錢補償,而其確實金額將載於將作出之最終裁決中,且有關各方根據部分裁決及最終裁決須向對方作出之現金付款應該有抵銷安排,因此,本公司須於作出最終裁決後向買方退回代價人民幣220,369,200元(相當於約244,257,000港元)(即本公司無須於作出最終裁決前向買方退回有關代價)。本公司目前預期,在並無不
可預見的情況下,假設最終裁決將裁定本公司根據本公司在建議仲裁申請中要求買方應支付的金錢補償金額(即人民幣220,369,200元),於上述抵銷安排後,本公司將無須就部分裁決及最終裁決向買方作出任何現金付款。
於本公佈日期,建議仲裁之餘下事宜為買方向本公司退回銷售股份有關之股息收入、有關股息收入孳生的利息、補償、法律費用及仲裁費用,而其將會在最終裁決處理。目前預期,在並無不可預見的情況下,最終裁決將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作出。
本公司將適時向其股東及投資者匯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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