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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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89)
根据特定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
安排人
PLUTUS SECURITIES LIMITED
贝德斯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交易时段 后 ),发 行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安排人 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安排人已有条件同意按竭诚基准促使承配人以港币0.11元之兑换 价认购本金总额最多为港币198,000,000元之可换股债 券。
倘所有可换股债券均按初始兑换价港币0.11元获悉数兑换,则1,800,000,000股兑换股份 相当于(i)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426.90%;及 (ii)经 悉 数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 扩大后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1.02%。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授出特定授 权、配售协议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就董事所知、尽悉及确信,概 无股东于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 将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 关 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详 情;及(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将 根据GEM上市规则适时寄发予股东。
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于指定期限内获达成后,方 告完成。因 此,配售 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落 实。因此,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 事。
配售事项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 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发行人 : 华亚管理有限公司
安排人 : 贝德斯证券有限公司
华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尽悉及确信,安排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可换股债券
根据配售协议,安排人已有条件同意于配售期内按竭诚基准促使承配人以港币0.11元之兑换价认购本金总额最多为港币198,000,000元之可换股债券。
承配人
安排人承诺尽合理努力促使其承配人确认,致 使可换股债券仅会由其本身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就彼等所深知)为独立第三方之该等个人、公司、机 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认 购。
配售佣金
经考虑安排人就配售事项提供之服务,且在完成根据配售协议落实之前提下,发行人须向安排人支付安排人根据其于配售协议之义务代表发行人成功安排之可换股债券本金总额3%之佣 金。
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与安排人经参考配售事项之规模、当前及预期之市况以及容许安排人促成承配人的时间后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就配售事项应付的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配售期
自配售协议日期起至自配售协议日期起六个月结束止期间或发行人与安排人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期 间。
先决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已取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或有条件授出的所有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之批 准;(ii) 有权表决及无须根据GEM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规放弃投票的本公司股东通过决议
案以批准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以及
增设及发行债券;及
(iii)(倘必要)百慕达金融管理局同意发行债券及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
终止
倘安排人全权认为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配售事项之成功完成将会因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安排人可通过于配售期届满日前任何时间向发行人发出通知之方式终止配售协议: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 例,或 现有法例或规 例(或其司法诠释 )出 现 任何变动或发生任
何性质之变 动,而令安排人全权认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项而言属重大;或
(ii) 本地、国家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有别于上
述任何情 况 )之 事 件或转变(不论是否属于本公布日期之前及╱或之后发生或持续出
现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化之一部份 ),或 任何本地、国 家或国际间爆发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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