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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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89)
须予披露交易
贷款交易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 集 团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与 借款人订立贷款协 议,据此,贷 款 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为期六个月之贷款港币5,000,000 元。
由于有关根据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授出之贷款之GEM上市规则第19章一项或以上适用百 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之贷款构成本 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 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 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为期六个月之贷款港 币5,000,000元。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 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 日(交易时段后)
贷款人: 德荣财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
借款人: 一家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且就董事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 知、尽悉及确信,于 本公布日期,
该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
人士之第三方
本金额: 港币5,000,000元
利 率: 年利率18%及每月支付利息一次
还款日: 自提取日起六个月,并可于发生贷款协议规定之违约事
件时应贷款人之要求予以收回
提取日: 签立贷款协议起计两天内
提前还 款: 于发出不少于7天之书面通知情况下,借款人应允许提
前还款而毋须支付罚款
选择权: 贷款人有权于贷款协议日期起计180天内指派一方根据
优先购买权收购借款人集团拥有之物业
贷款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
有关借款人之资料以及与借款人之关系
借款人为一家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作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拥有两间中餐厅(分别位于湾仔及尖沙咀)。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借 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提供贷款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以赚取租金收入、买卖证券及持有作买卖投资之股息收 入,以及提供融资服务。
贷款人为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领有牌照放债 人,主要从事放债业 务。提供贷款是作为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一部分进行之交 易。
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 )由 订 约方经参考现行商业惯例及贷款协议之金额公平磋商后达致。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提供贷款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根据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授出之贷款之GEM上市规则第19章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之贷款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 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 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 一家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且就董事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 知、尽悉及确信,于 本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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