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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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 Hua Hold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
擎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號:8082)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擎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 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觀塘鴻圖道35號天星中心15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商討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董
事(「董事」)會 及核數師報告。
2. (A) 各項作為獨立決議案,重 選以下退任董事及委任以下董事:
(a) 重選熊國瑞先生為執行董 事。
(b) 重選葉超先生為非執行董 事。
(c) 重選黃振國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d) 委任朱浩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 委任秦婧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 事。
(B)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 續聘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 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 金。
4. 作為特別事項,考 慮並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 案(不 論有否修 訂):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
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
(「GEM上市規則」)配 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股份」)(根 據供股;或因
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或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章程細則配發
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而發行者
除 外),及 ╱或轉售或轉讓本公司之庫存股 份(如GEM上市規則准許),並作出或授出
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 議、協議及購股權;
(b) 本決議案(a)段所述之批准附加於董事所獲之任何其他授權,並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
間(定義見下 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須於有關期 間(定義見下 文)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
售股建 議、協議及購股權;
(c) 除(i)供 股(定 義見下文);或(ii)授 出或行使本公司現行之購股權計劃項下所授出之任
何購股權;或(iii)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章程細則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
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iv)根據本公司任何認股
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或兌換權而發行之股份外,董事依
據本決議案(a)段所述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 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
或其他方式進行)及發行之股份連同董事將予轉售或轉讓的本公司庫存股份總數,
合計不得超過:
(i) 通過本決議案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 包括庫存股份)總數之20%,惟 倘其後
進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細,則根據本決議案可發行的股份連同可予轉售或轉讓
的庫存股 份(如G E M上市規則准 許)數目上限佔於緊接有關合併或拆細前及緊
隨其後當日的已發行股 份(不 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百分比須維持不變,而有關股
份數目上限亦須作相應調整;及
(ii) (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行以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購
回之股份數 目(以 第5項決議案批准之上限為 限),
且上述之批准亦以此數額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 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經修 訂)(「公 司法」)、任 何百慕達其他適用法例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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