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8
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經2025年6月18日董事會通過之決議案修訂)
1. 組成
1.1 提名委員會(「委員會」)於2012年3月23日舉行的會議上根據中彩網通控股
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所通過的決議案成立。
以下職權範圍為經2022年11月9日及2025年6月18日董事會通過之決議案修
訂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 成員
2.1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從董事中挑選,委員會人數並不可少於三名,而大
部份之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
席一職。
2.3 委員會秘書須由董事會委任。當委員會秘書缺席時,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成
員可互選或委任另一人作為該次會議的秘書。
2.4 董事會及委員會可分別通過決議案而撤銷對委員會成員或秘書之委任或委
任額外成員。如該委員會成員不再是董事會成員,其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將
自動撤銷。
3. 會議程序
3.1 會議通知:
(a) 除非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口頭或書面),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期不應少
於七天。不論通知期長短,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將構成豁免所需之通
到正確的召開為理由,出席以表達反對會議處理任何事項。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GEM」)證券上市規
則(「GEM上市規則」)附錄C1第C.5.3段的規定,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
應發出至少14天通知)
(b) 任何委員會成員或委員會秘書(應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時)可於任何時候
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通告必須親身以口頭或以書面形式、或以電話、
或以電子郵件、或以傳真或其他委員會成員不時議定的方式發出予各
委員會成員(以該成員不時通知秘書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或電
子郵箱地址為準)。
(c) 口頭會議通知應儘快並在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確實。
(d) 會議通告必須說明開會目的、時間及地點,並須隨附議程連同其他委
員會成員有可能以此作考慮會議議題之文件。根據下述第3.3條所述委
員會之定期會議的議程連同隨附之文件須及時送交至委員會全體成
員,並在計畫舉行委員會會議日期的最少三天前(或經委員會全體成員
協定的其他時間內)送出。委員會其他所有會議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亦
應採納以上安排。
3.2 會議法定人數:
會議法定人數為兩位成員,而大部份出席的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3 次數: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以檢討、釐定及考慮董事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的
提名程序、前述事項在有關年度的實施、向董事會提呈出任董事候選人的
建議及檢討董事會不時所採納的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為執行該政策而
制定的任何可計量目標,以及該目標的達標進度。
4. 書面決議
4.1 委員會全體成員可以簽字形式以書面決議通過決議案。
5. 替任委員會成員
5.1 委員會成員不能委任任何替任人。
6. 委員會的權力
6.1 委員會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a) 要求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本集團」)的任何僱員及專業顧問,提
供委員會為執行其職責所需要的任何資料、準備及提交報告,及出席
委員會會議並提供所需資料及解答由委員會提出之問題;
(b) 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評審董事的表現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
性;
(c) 按照本職權範圍就相關事項向外界尋求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及協
助(包括獨立的人力資源顧問公司或其他獨立專業人士之意見),費用
由本公司承擔。如委員會需要,可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才能的外
界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有權進行其認為適當的調查(包括但不
限於訴訟、破產及信譽查冊)、報告、調查或公開徵募以取得充足資源
履行其職責;
(d) 對本職權範圍及履行其職責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檢討並向董事會提
出其認為須要的修訂建議;及
(e) 行使其認為有需要及有利的權力,從而使委員會能合理地執行本職權
範圍第七章所列的職責。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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