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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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Mastermind Holdings Limited
环 球 大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63)
有关联交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作出之决定之
补充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联交所发出之该函件,当中载有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作出之该决定。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就该函件所载联交所之该决定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1. 作为背景介绍,本 公司主要从事:(i)涉 及提供贷款融资服务之放债业务(「放 债业 务」);(ii)
涉及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之手续及结算服务、孖展融资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
经纪业务(「经 纪业 务」);(iii)涉及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之企业融资顾问业 务(「企业融资
顾问业务」);(iii)涉 及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之资产管理业务(「资 产管理业 务」);及(iv)涉 及投
资金融工具之财资管理业务(「财 资管理业 务」)。
* 仅供识别
2. 根据该函件,联交所认为本公司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并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以符
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之规 定,原因如下:
(a) 本公司近年来之业务运作持续转差,其收益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之75,600,000港元下降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 度(「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之13,900,000港元。此 外,本 公司于过去五年录得
亏损净额介乎34,100,000港元至267,100,000港 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
月,本 公司录得极少收益6,600,000港元及亏损净额24,300,000港元。
(b) 放贷业务及经纪业务为本公司过去五年之主要收入来源。然而,放债业务确认之收
益多年来持续下降,以及本公司近年录得巨额减值,加上贷款组合之客户数目有
限,最 多仅九名借款 人,有 关转差似乎并非暂时性低 迷。就 经纪业务而 言,其 营运规
模于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缩减至最低水平。根据该函件,联交所认为本公司并无改
善放债业务或经纪业务之计划。
(c) 就企业融资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联交所认为经营规模多年来一直较小,
本公司亦无改善该等业务之具体计 划。
(d) 根据该函件,联交所认为于考虑本公司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之规定时,
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2)条剔除来自财资管理业务之收 益。
(e) 根据该函件,联 交所认为本公司恢复旅游业务之计划属初步性 质,并无具体细节。
(f) 鉴于本公司各项业务于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至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期间均未能产
生足够收益以覆盖公司开支,联交所认为本公司业务并不具有实质 性、可行性及可
持续性。根据该函件,联交所认为本公司之亏损情况于过去五内一直持续,似乎并
非暂时性或与宏观经济形势相 关。
(g) 鉴于该函件所载之事项,联 交所认为本公司似乎并无足够资产支持经营可行而可持
续之业务。尤其是,占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总资产45%之109,200,000港元投
资物业,并未用于其任何业务分部。连同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少量现金结余
11,300,000港元,联 交所不信纳本公司拥有足够资产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之
规 定。
本公司不同意该函件所载联交所之意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4.06(1)条,本公司有权于接获该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要求GEM上市委员会覆核该决定。本公司现正向其外聘顾问寻求意见并尚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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