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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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2)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永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
(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路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
大厦1楼103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考虑为特别事项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决议案」)为 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运作之 GEM证 券 上 市 规 则 (「GEM上市规则」),
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
行股份 各为「股份」),及提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
之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提出或授出可
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发售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因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份不得超过
下列两者之总和(惟根据(i) 供股( 定义见下文); 或(ii)
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 或
(iii)根据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
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或(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
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之任何股份除外 ):
(aa)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及
(b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于通
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回购之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达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本决议
案(a)段之授权须据此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发售股份之建议
或提呈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之建
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
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于决定有关限制或责任及规定是否存在
或其程度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后,作出认为必须或权宜之
豁免或其他安排。」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遵照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 GEM上
市规则及所有其他有关此方面之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本
公司股份可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 本 公 司于 有 关期间内根 据(a)段之批准可回购之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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