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1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2)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1)
地址为
为永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2)
股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订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90及92号豫港大厦16楼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上述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之通告所载决议案,并于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名义,依照下列指示就有关决议案表决,或如作出无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表可自行酌情表决。
普通决议案 赞成(4) 反对(4)
1 a) 重选:
i) 区智锋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刘文健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陈伟杰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iv) 李淳晖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 江卓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 师博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2 续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惟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
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4 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回购本公司股份,惟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之10%。
5 待通过第3及4项决议案后,透过加入根据第4项决议案所授出一般授权回购之股份数目,
扩大第3项决议案所授出之一般授权。
日期:二零二一年 月 日 签名(5)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且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 阁下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
公司股份有关。
3. 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以正楷填上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如无填上任何名字,则大
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
4. 注意: 阁下如欲表决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欲表决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并无在空
栏内加上「✔」号,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酌情自行表决。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以外而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
议案酌情表决。
5.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倘股东为一间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获正式授权之公
司负责人或代理人亲笔签署。
6.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
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者之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次
序按有关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而定。
7.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
间最少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阁下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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