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5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2)
GEM上市委员会之决定
本公布乃永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 」)第 17.26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延长覆核聆讯及提交相关书面陈词时间)、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要求覆核联交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作出之决定)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决定为本公司未能维持GEM上市规则第17.26 条所规定的足够业务运作以令其股份得以继续上市,而本公司股份将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4(3)条暂停买卖(「上市科决定」)(惟本公司有行使覆核的权利))(「该等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GEM上市委员会之决定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GEM上市委员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进行上市科决定之覆核聆讯(「覆核聆讯」)。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获悉GEM上市委员会(「委员会」)经考虑本
公司及上市科提交的所有资料(书面及口头)后,委员会决定维持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之上市科决定。委员会认为本公司未能进行GEM上市规则第 17.26条所规定的足够业务运作以令其股份得以继续上市(「上市委员会决定」)。本公司股份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暂停买卖。然而,本公司可根据GEM上市规则第4.08(1)条在此项决定之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内申请覆核。
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原因如下:
1. 本公司一直主要从事以下业务:(a)自二零一五年起在中国建设及经营一
个公墓(「公墓业务」);(b)自二零一八年起在香港及土耳其的物业开发及
投资(「物业业务」);(c)自二零一五年起在中国及香港的贸易业务;及(d)自
二零一七年起在香港的放债业务(「放债业务」)。对于公墓业务及物业业务,
该等业务产生的收益极少,不足以应付本公司的企业开支,并导致过去几
年连续出现净亏损。委员会并不认为本公司之业务为可行及可持续。
2. 公墓业务自二零一五年开展以来仅售出极少量公墓龛位,此业务不再具
有可行前景。由于地方政府延迟殡仪馆及火化设施的整修工程,此业务并
无改善。
3. 物业业务缺乏实质,未来规模及盈利能力不会显著改善。此业务仅在土耳
其完成少量重建项目,而本公司在土耳其并无新项目筹备中。本公司亦计
划出售其在香港的两个办公室单位,以清偿其未偿还债务。
4. 此外,本公司计划发展预制建筑业务,但营运规模较小,而且营运依赖合
资伙伴。此业务的经营历史有限。
5. 放债业务不会显著改善本公司的营运规模。过去几年收益极少,且营运规
模较小。
6. 本公司计划未来开发手机游戏、游戏发行、应用程式、相关知识产权及平
台以及提供相关解决方案。此业务缺乏可行及可持续的实质。
上市委员会决定之覆核权及可能覆核要求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4.06(2)条,本公司有权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董事会现正与本公司顾问讨论前述事宜,并考虑是否提出要求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覆核。
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i)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向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进一步覆核;及(ii)如进行进一步覆核,有关覆核结果并不确定。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照GEM上市规则之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布。
由于呈请可能导致股份暂停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故股份转让或会受到限制。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于买卖股份时审慎行事,而倘彼等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务请咨询其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永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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