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7
審核委員會
(「委員會」)
職權範圍
(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獲採納,經董事會批准之最新修訂本自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成員
1. 委員會由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不時委任的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全部
須為非執行董事,而過半數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且至少一名該等獨立非執
行董事須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
規定的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
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
委任須徵詢委員會主席的意見。
3. 公司秘書或其代名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次數及議事程序
4. 委員會每年須於匯報及審核週期內的適當時候以及在其他有需要的情況下召開會議
至少兩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員會應召開額外會議。
5. 委員會主席、成員或外聘或內部核數師可要求召開會議。
7. 構成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會成員。
8. 決策應獲過半數法定人數贊同方可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委員會主席會有決定
性的一票。
9.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對董事會會議及程序之監管條文,在其適用及並未被該等職權
範圍條文取代之情況下,應適用於委員會會議及程序。
授權
10.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按其職權範圍調查與集團有關的任何活動,集團所有僱員均須
與委員會合作。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尋求外界法律或其他獨立專
業顧問的意見,以及確保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外界人士出席會議。委員會須
有權接觸管理層成員。
11.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注意到而又重要至應向董事會提出的任何懷疑不誠實行為
及不合規情況、內部監控缺失或涉嫌違反法律、規則及規例情況。
12. 倘董事會不認同委員會對外聘核數師的甄選、委任、辭任或罷免的意見,委員會會
安排於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中闡釋委員會的意見,以及董事會持不同意見的理
由。
13. 委員會獲提供足夠資源履行其職責,包括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倘認為有需要或適宜,亦可讓具有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之外部人士出席會議,以向
其成員提供意見。
責任
14. 委員會須就有關財務及其他匯報、內部監控、外聘及內部審核事宜以及董事會不時
釐定的其他事宜等職責充當其他董事、外聘核數師及內部核數師之間的溝通橋樑。
15. 委員會須協助董事會履行責任:對財務匯報提供獨立審閱及監察,促使本公司及其
附屬公司(「集團」)內部監控的效能以及外聘及內部審核工作達到滿意的水平。
16. 委員會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其他成員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回答股東有關委員會活
動的提問。
職責、權力及職能
17. 委員會須履行以下職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a) 主要負責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外聘核數師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批准外聘
核數師的薪酬及聘任條款以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任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
題;
(b) 與集團的管理層、外聘核數師及內部核數師檢討集團有關內部監控(包括財務、
營運及合規監控)的政策及程序是否足夠以及(除非有另設的風險委員會或董事
會本身會明確處理)檢討集團的風險管理系統及在提交董事會批署前審閱任何董
事擬載於年度賬目內的聲明;
(c) 熟識集團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的財務匯報原則及常規;
(d) 於審核工作開始前,根據適用準則審視及監管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審核
程序是否有效,並與外聘核數師討論外聘審核的性質及範疇以及申報責任,包
括聘任書。委員會應明白外聘核數師釐定其審核範疇時所考慮的因素。外聘核
數費用每年由管理層商討並提交委員會審議及批准;
(e) 審視及監管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年報及賬目以及中期財務報告的完整性、以及審
視當中所載的重要財務報告判斷。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該等報告前,應特別
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會計政策及常規的任何變更;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事項;
(iii) 因審核所導致的重大賬目調整;
(iv) 有關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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