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三位董事因融资保证金违约,于禁售期出售公司股票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2月27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100”)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买卖证券的情况。
公告指出,阳光100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易小迪、执行董事范小冲及非执行董事范晓华被视作在禁售期内通过公开市场以强制出售方式,出售了乐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股阳光100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2%,是因融资保证金出现违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阳光100董事在公司财务业绩刊发当日及紧接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内(即“禁售期”)不得买卖任何公司证券。虽然易小迪、范小冲及范晓华对出售事项并无影响力或控制权,但出售事项仍在禁售期内,并视作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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