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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4 12:10:11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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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4 00:50:31 发布于 湖北
央企大股东以关联交易方式低价收购旗下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核心依据是法律禁止性规定、监管规则约束,且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层面的责任,具体拆解如下: 一、核心违法违规依据(权威可溯源) 1. 法律层面:明确禁止不公平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 《公司法》第22条、第182条及司法解释(五):禁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关联交易需履行告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允定价义务,即便履行程序,若实质损害公司利益,仍可被认定无效,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若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属“职务便利”),通过低价收购核心资产将上市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3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 监管层面:央企专属规则严禁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两类行为列为违规追责范围,直接对应“低价收购核心资产”: - 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违反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收购企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需终身问责) 。 3. 证券监管层面: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严格约束 上市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规则,此类交易若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未经非关联股东表决,或定价无公允依据(无第三方评估报告),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 二、违法违规的核心认定标准(抓本质,不看形式) 即便交易走了“表面程序”(如签合同、做简单审议),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仍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 1.定价不公允: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资产价格,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无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支撑);2.程序不合规:未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法定程序,或隐瞒关联关系、未及时披露交易详情;3.实质损害利益: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流失、利润减少,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央企需额外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损失5000万元以上即属重大损失) 。 三、需承担的责任后果(多层级追责,无豁免空间) 1.民事责任: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可起诉要求确认交易无效,追回资产或索要损失赔偿,也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追责;2.行政责任:央企责任人(包括决策层、执行层)会被国资委追责,面临通报批评、降职、免职、扣罚薪酬等处分;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被证监会罚款、市场禁入,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3.刑事责任:若资产损失数额巨大(如超5000万元)、情节严重,除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还可能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涉及滥用职权罪等,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总结 此类行为绝非“企业内部资产调整”,而是触碰法律、监管红线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核心逻辑是:央企大股东虽为出资人代表,但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资产归上市公司所有,任何以低价收购核心资产的利益输送行为,本质是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侵占国有资产,必然会被监管查处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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