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2
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亦非在任何司法權區對任何投票或批准的招攬。
本聯合公告並非供在、向或從刊發、登載或分發全部或部分內容即構成違反有關司法權區適用法律或法規的任何司法權區刊發、登載或分發。
BECL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BEIJING CAPITAL GRAND LIMITED
首 置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首 創 鉅 大 有 限 公 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29)
聯合公告
(1) 根據公司法第86條由要約人以協議安排方式將
首創鉅大有限公司私有化之附帶條件之建議
及
(2) 建議自願撤銷首創鉅大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大法院對該計劃的批准
該計劃的預期生效日期
及
撤銷股份上市地位的預期日期
要約人的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的獨立財務顧問
緒言
茲提述(i)首置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要約人」)與首創鉅大有限公司(「本公司」)就( 其中包括)(1)由要約人以協議安排方式將本公司私有化的有條件建議;及(2)建議自願撤銷本公司的上市地位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的計劃文件(「計劃文件」);及(ii)本公司與要約人就(其中包括)法院會議及股東特別大會的結果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的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聯合公告所用詞彙與計劃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本公告中提述的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日期及時間。
該計劃的批准
該計劃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開曼群島時間)獲大法院批准(未經修訂)。該建議的條件的最新狀況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該建議仍然有效及該計劃將會生效並對本公司及全體計劃股東具有約束力,惟須視乎下文所載條件(d)第二部分及條件(e)、(f)、(g)、(i)及(j)獲達成或豁免(如適用)而定。計劃文件第七部分—解釋備忘錄「3.該建議的條件」一節所載的所有其他條件已獲達成。
(d)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大法院的法令副本及獲大法院批准的會議紀錄以作登記;
(e) 在必要情況下,遵守公司法第15及16條中有關削減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適用程序規定
及條件(如有);
(f) 於開曼群島、香港及任何其他相關司法權區就該建議自有關當局取得、由其授出或獲
其作出( 視乎情況而定 )所有必要授權、登記、備案、裁決、同意、意見、許可及批
准;
(g) 於該計劃生效前及之時,與該建議有關的所有必要授權、登記、備案、裁決、同意、
意見、許可及批准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未作改動,並已遵守所有相關司法權區的
一切必要法定或監管責任,而任何有關當局並無就該建議或與此相關之任何事宜、文
件( 包括通函)或事情施加任何相關法律、規則、法規或準則並無明確規定或屬附加於
該等法律、規則、法則或準則明確規定之外的任何規定;
(i) 並無任何司法權區之政府、政府機構、準政府機構、法定或監管機構、法院或代理機
關採取或展開任何行動、法律程序、訴訟、調查或查詢或頒佈、作出或提議,且不存
在任何法規、規例、要求或法令使得該建議或該計劃或按其條款實施該建議或該計劃
成為無效、不可強制執行、非法或不可行(或就該建議或該計劃或按其條款實施該建議
或該計劃施加任何重大及不利條件或責任),惟對要約人進行該建議或該計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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