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联 交 所」)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4)
澄 清 公 告 及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地 点 更 改
兹 提 述(i)富 汇 国 际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日 期 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内 容 有 关 建 议 罢 免 及 委 任 董 事 之 股 东 要 求 之 通 函 及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 之 通
告(「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ii)日 期 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及(iii)于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刊 发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董 事 会 于 通 函 刊 发 后 获 请 求 方 告 知 以 下 资 料:
(i)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英 文 及 中 文 版)第2页、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英 文 版)第9
页、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中 文 版)第1、4及9页 以 及 代 表 委 任 表 格(英 文 及 中
文 版)第1页 所 述 的 建 议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的 中 文 姓 名 应 为「王 慧 珉」而 非「王
慧 瑉」。为 澄 清 起 见,上 述 建 议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的 英 文 姓 名 正 确;及
(ii) 王 慧 珉 担 任 的 职 位 为 办 公 室 主 任、审 计 所 所 长,而 曲 东 玲 曾 于 北 京 无 忧 乐
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此 外,董 事 会 谨 此 通 知 股 东,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地 点 将 更 改 为 中 环 干 诺 道 中13–14
号 欧 陆 贸 易 中 心22楼。
除 上 述 澄 清 外,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及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载 的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均 维 持 不 变。本 澄 清 公 告 为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函、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及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之 补 充,应 与 该 等 一 并 阅 读。为
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而 于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刊 发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将 仍 有 效。
继 续 暂 停 买 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时零四分起于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直至刊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代 表 董 事 会
富汇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添 梓 先 生
香 港,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于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刘 心 艺 女 士 及 李 玉 国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王
添 梓 先 生;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任 悦 恒 先 生 及 张 嘉 儿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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