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富汇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及内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的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4)
有关建议罢免及委任董事之股东要求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富汇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跑马地山光道25号香港赛马会跑马地会所2楼青云阁III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8至9页。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按照内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8
– i –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富汇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1034);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假座
香港跑马地山光道25号香港赛马会跑马地会所2楼青云阁III
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要求函件所载的决
议案;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委任」 指 按要求所载,建议委任曲东玲女士、王慧瑉先生及许秀芬女
士为董事;
「拟委任董事」 合指 曲东玲女士、王慧瑉先生及许秀芬女士,即建议委任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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