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4)
(1)延 迟 刊 发 二 零 二 三 年 全 年 业 绩
及
(2)延 期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本 公 告 乃 按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XIVA部 及 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上 市 规 则」)第13.09条 作 出。
延 迟 刊 发 二 零 二 三 年 全 年 业 绩
编 制 富 汇 国 际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本 集 团」)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综 合 财 务 报 表(「二 零 二 三 年 审 核」)期 间,
本 公 司 董 事 会(「董 事 会」)注 意 到,概 无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与 本 公 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国」)的 若 干 附 属 公 司(「中 国 附 属 公 司」)产 生 的 若 干 开 支(「该 等 开 支」)有 关
的 付 款 证 据,尽 管 董 事 会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起 多 次 向 该 等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的 会
计 及 财 务 管 理 负 责 人(「负 责 人 员」)提 出 要 求。最 初,负 责 人 员 确 实 透 过 与 核 数
师 及 本 集 团 首 席 财 务 官 的 常 规 沟 通 渠 道 向 本 公 司 及 其 核 数 师 提 供 零 碎 资 料,
然 而,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起,负 责 人 员 并 未 回 应 任 何 讯 息 及 要 求。负 责 人
员 亦 未 能 回 应 本 公 司 核 数 师 有 关 对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的 要 求。
于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八 日,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添 梓 先 生(「王 先 生」)获 核 数 师 口
头 告 知 彼 等 在 进 行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审 计 时 遇 到 的 困 难 以 及 可 能 延 迟 完 成 审 计 的
情 况。王 先 生 及 时 通 知 董 事 会,并 于 当 天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讨 论 核 数 师 于 二 零
二 三 年 审 核 提 出 的 问 题。
于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九 日,核 数 师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函 件(「核 数 师 函 件」),概 述 核 数
师 与 王 先 生 于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八 日 进 行 的 讨 论。核 数 师 函 件 指 出,由 于 缺 乏 有
关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的 适 当 审 核 证 据,核 数 师 可 能 无 法 对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账 目 发 表
意 见,并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本 公 司 整 体 审 核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首 席 财
务 官」)及 核 数 师 无 法 联 络 负 责 人 员,而 除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管 理 账 目、银 行 报 表 及 若 干 合 约 外,负 责 人 员 并 未 提 供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任 何 证 明 文 件。此 外,在 此 期 间 负 责 人 员 未 有 回 应 核 数 师
提 出 的 审 核 问 题 及 实 地 审 核 要 求。
根 据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的 管 理 账 目,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总 开
支 约 为 人 民 币37.9百 万 元,包 括 销 售 成 本、其 他 净 亏 损、行 政 开 支 及 所 得 税,收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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