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5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4)
委 任 执 行 董 事
富 汇 国 际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会(「董 事 会」)欣 然 宣 布 李
玉 国 先 生(「李 先 生」)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即 时 生 效。
李 先 生 的 履 历 详 情 如 下:
李 玉 国 先 生
李 先 生,69岁,于 一 九 八 三 年 七 月 毕 业 于 江 西 财 经 大 学(前 称 江 西 财 经 学 院)(中
国 江 西),主 修 工 业 财 会。
李 先 生 于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获 委 任 为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高 鹏 矿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号:2212)之 执 行 董 事。彼 亦 分 别
于 二 零 一 七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获 委 任 为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亚 洲 资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号:899)之 执 行 董 事 及 董 事 会 主 席。彼 于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期 间 为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号:2066))之 非 执 行 董 事,并 于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期 间 为 该 银 行 副 董 事 长。彼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起 为 辽 宁 汇 宝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及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五 月 起 为 北 京 九 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在 此
之 前,彼 于 一 九 八 三 年 八 月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月 期 间,先 后 于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计 划 局 担 任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副 处 长 及 处 长。
本 公 司 已 与 李 先 生 就 其 董 事 职 务 订 立 服 务 合 约,初 始 为 期 三 年。其 委 任 须 根 据
联 交 所 证 劵 上 市 规 则(「上 市 规 则」)及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细 则」)轮 席 退 任 及
膺 选 连 任。李 先 生 有 权 收 取 固 定 董 事 薪 酬 每 月30,000港 元,由 董 事 会 经 考 虑 多
项 因 素(包 括 其 于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及 职 责、其 资 格、经 验 及 市 场 上 同 行 的 薪 酬 水
平)后,参 考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推 荐 建 议 而 厘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于 本 公 告 日 期,李 先 生(i)于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并 无 任 何 其 他 权
益(定 义 见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XV部);(ii)并 无 于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中 担 任 任 何 其 他 职 务;(iii)与 任 何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并 无 任 何 其 他 关 系;及(iv)于 过 去 三 年,并 无 于 任 何 香 港 或 海 外 其 他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概 无 其 他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13.51(2)(h)至13.51(2)(v)条 予 以 披 露,亦 无 有 关 委 任 李 先 生 的 其 他 事 项 须
提 请 股 东 垂 注。
董 事 会 谨 藉 此 机 会 热 烈 欢 迎 李 先 生 加 入 董 事 会。
承 董 事 会 命
富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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