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各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任,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Lee’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 氏 大 藥 廠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50)
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在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第三期20E大樓一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18頁。
供股東週年大會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隨附於本通函。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務請依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表格並盡早將其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表決。
* 僅供識別 香港,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3
附錄一 —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 7
附錄二 — 建議重選董事之履歷詳情 ...... 11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14
– i –
釋 義
在本通函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
十一時正在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第三期20E大樓一
樓召開及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召開大
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18頁
「組織章程細則」 指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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