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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6:40:12 股吧网页版
内幕消息诉讼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4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ROSPER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H.K.) LIMITED
昌 兴 国 际 控 股(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适用於公司重组)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803)
内幕消息
诉讼
本公布乃昌兴国际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 13.09 (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 ( 定义见上市规则 ) 作出。
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万事达有限公
司 ( 「万事达」 ) 接获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法庭」 ) 出具的传讯令状 ( 「该令状」 ) 。
原告人恒信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 「原告人」 ) 於该令状中向第一被告人万事达 ( 「第一
被告人」 ) 及第二被告人本公司 ( 「第二被告人」 ) 提出申索作出下列补偿:
(1) 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及╱或第二被告人追讨 (i)金额 29,697,014.79港元,连同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起 直 至 悉 数 付 款 止 就 金 额 28,080,000 港 元 按 年 利 率
12 %计算的利息;及 (ii)自颁令日期起至悉数付款止就金额 1,617,014.79港元按
判定利率计算的累算利息 ( 以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的法定押记 ( 「法定押
记」 ) 作抵押 );
(2) 除非第一被告人及╱或第二被告人於送达法令後 28日内作出上文第 (1)段的判
定 付款 连 同 有 关 法 律程 序 的 成 本 , 否则 第 一 被 告 人 须向 原 告 人 移 交 位於 香 港
住宅物业的部分单位 ( 「该等物业」 ) 的管有权;
– 1 –
(3) 於 第一 被 告 人 及 ╱ 或第 二 被 告 人 向 原告 人 支 付 被 颁 令支 付 的 金 额 , 且所 有 其
他金额 ( 如有 ) 已以法定押记的形式向原告人作出抵押,则原告人重新向第一
被 告人 移 交 该 等 物 业的 管 有 权 , 并 在第 一 被 告 人 可 能同 意 或 法 庭 可 能指 示 的
情况下,解除第一被告人以法定押记构成的抵押;
(4) 可自由申请;及
(5) 讼费及原告人的申请全数获弥偿,倘未能协定有关讼费则须予评定。
本公司正寻求有关上述诉讼的法律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刊发公布告知本公
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情况。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考虑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
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昌兴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
( 适用於公司重组 )
主席
黄炳均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黄炳均先生 ( 主席 ) 、谢强明先生 ( 行政总裁 ) 、聂巧明
先生及马鑫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赵根先生、关贵森先生及闫晓田先生。
* 仅供识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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