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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17:25:43 股吧网页版
公告有关(1)建议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计划安排方式进行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之附先决条件股份回购(2)建议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分派创维光伏股份(3)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8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或創維光伏證券之邀請或要約,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招攬任何投票權或批准。
本公告不會在構成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於或向該司法管轄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SKYWORTH GROUP LIMITED

創 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0751)

公告

有關

(1)建議根據公司法第99條以計劃安排方式進行

創維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先決條件股份回購

(2)建議由創維集團有限公司分派創維光伏股份

(3)有關存續安排之特別交易

及

(4)建議撤銷創維集團有限公司之上市地位

之每月更新資料

本公司之獨家財務顧問

無利害關係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茲提述(i)創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1月20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建議根據公司法第99條透過計劃安排方式進行股份購回將本公司撤銷上市,以及分派本公司所持創維光伏股份(「規則3.5公告」);(ii)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2月20日之公告,内容有關(其中包括)延長寄發計劃文件之最後時限;及(iii)本公司日期分別為2026年3月20日、2026年4月20日及2026年5月20日之公告,內容有關該建議之每月更新資料。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規則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如規則3.5公告所述,該建議之提出須待規則3.5公告「先決條件」一節所載先決條件於先決條件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後方可作實,包括:(a)就分派及創維光伏上市取得創維光伏股東之必要批准;及(b)中國證監會發出的有關創維光伏上市之備案通知、聯交所就創維光伏上市發出之原則上批准,以及其他對創維光伏上市屬必要之主管機關之批准╱備案。
本公司欣然宣佈,於本公告日期,已取得上文先決條件(a)所述的創維光伏股東的必要批准。據此,先決條件(a)已達成。
就先決條件(b)而言,創維光伏繼續與其專業顧問合作,以籌備有關創維光伏上市之上市申請及所需提交文件,以適時向聯交所提交,而該先決條件於本公告日期尚未達成。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視情況而定)適時另行刊發公告以知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有關該建議、股份回購計劃及寄發計劃文件之任何重大發展。
警告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須注意,該建議之實施須待所有先決條件及計劃條件達成或(如適用)獲豁免(包括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批准存續安排)後,方告生效。因此,該建議未必會實施,且股份回購計劃亦未必會生效。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對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承董事會命

創維集團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

施馳

香港,2026年6月1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五名執行董事組成,分別為林勁先生(主席)、施馳先生(行政總裁)、林衛平女士、吳启楠先生及林成財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張英潮 先生、洪嘉禧先生及孫偉勇先生。
董事願對本公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於本公告所表達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達致,且本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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