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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24 12:11:06 股吧网页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24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力 勁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L.K.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558)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力 勁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四 日(星 期 五)
上 午 十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東 部 麼 地 道69號 帝 苑 酒 店 二 樓 帝 苑 廳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以 處 理 以 下 事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1. 省 覽、考 慮 及 採 納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及 董 事 會 與 核 數 師 報 告。

2.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每 股3港 仙。

3A. (i) 重 選 謝 小 斯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ii) 重 選 呂 明 華 博 士(彼 已 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逾9年)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3B.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4. 續 聘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5. 作 為 特 別 事 項,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不 論 有 否 作 出 修 訂)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A. 「動 議:

(a) 在 下 文(c)段 的 限 制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以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額 外 股 份(「股 份」),以 及 作 出 或 授 出 或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建
議、協 議、購 股 權 及 交 換 或 兌 換 權 利;

(b) 上 文(a)段 所 批 准 的 授 權,可 附 加 於 董 事 獲 得 的 其 他 任 何 授 權,並
授 權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作 出 或 授 出 或 須 在 有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建 議、協 議、購 股 權 及 交 換 或 兌 換 權 利;

(c) 依 照 上 文(a)段 之 批 准,董 事 所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不 論 是 否 依 據 購 股 權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配 發 者)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依 據(i)供 股(定 義 見 下 文);(ii)行 使 任 何 購 股 權 或 任 何 現 時 採 納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或 有 關 授 予 或 發 行 股 份 或 收 購 股 份 之 權 利 的 類 似
安 排;(iii)根 據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任 何 認 股 權 證 或 任 何 可 轉 換 為 股 份
之 證 券 之 條 款 行 使 認 購 權 或 兌 換 權;及(iv)任 何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以 配 發 股 份 代 替 股 份 全 部 或 部 份 股 息 之 以 股 代
息 或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而 發 行 者 除 外),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當 日
本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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